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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丨买卖虚拟货币? 合同无效!
你知道“比特币”是什么吗?
你对“矿机挖矿”了解一二吗?
没错,就是虚拟货币!
但是你也要知道,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近日,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简介
2021年10月,庄某与田某通过微信协商。 庄某以6.25元/币的价格向田某购买了USDT币(简称U币,俗称泰达币)。 总价3万元。 因为手机没电了,庄某要求延期付款。 然而,由于U币的市场价格在短短几分钟内上涨,Tian将U币卖给了其他人。 不久,庄某通过支付宝给田某转了3万元,田某告诉庄某U币已经卖给别人了,没有3万元的U币可以卖了,庄某要求田某归还3万元,田某立即退回5000元。元退给庄某,剩余2.5万元因账户限制无法退还。 后因双方在微信上就退款问题发生分歧,田某一直未将2.5万元退还给庄某。 庄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田某退款。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与田某之间的U币交易属于虚拟货币交易。 虚拟货币由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它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开展法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属于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非法金融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双方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 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应当返还。 因田未将U币转给庄某,被判退还庄某2.5万元。
法官的陈述
比特币、以太坊、泰达等都是虚拟货币。 比特币(Bitcoin)是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典型代表。 它是一个开源程序,结合了开源软件工程模型、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 参与者在成功执行特定算法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 以这种方式获得比特币的方法称为“挖矿”。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指出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用泰达币交易网站,不具有等同于货币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各类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矿业活动能源消耗大、碳排放大,盲目无序发展用泰达币交易网站,将对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产生不利影响。 2021年9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润[2021]1283号),要求加强对整个上下游的监管产业链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再次明确虚拟货币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均违反公序良俗。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由自己承担; 对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你掌握了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性质吗?
编辑 | 万悦
证明 | 陈鹏
回顾 | 朱丽叶
发行 | 周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