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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几起“数字货币”诈骗案,我们发现了这些真相

最新imtoken官方下载链接 2023-03-03 07:08:49

继央行数字货币(DCEP)消息不断放出后,有关“数字货币”的违法犯罪活动再次抬头。

近日,新闻曝光了多起典型的“数字货币”诈骗案件。 此前,移动支付网盘点了315期间的数字货币相关骗局和监管政策。 本次我们将着重分析这些案例的异同点,提醒大家谨防上当受骗。

以“数字货币”为源头,承诺高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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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五个典型的诈骗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共同点,就是他们都以“数字货币”作为营销手段、宣传卖点、投资热点,引导投资者投资,往往可以获得高额收益短时间内的钱。 收益回报。

四个典型案例,套路一个比一个深

案例1和案例2的庞氏骗局,从简单的购买设备到骗取投资再“抛售原始股”,是典型的具有传销性质的网络诈骗手法。 前期打着“央行”、“国家”、“数字货币”等权威或流行概念的幌子,利用微信等渠道疯狂建群,吸引群众宣传、填写个人信息等。拿免费积分吸引人,后来又用各种方法引诱会员投资。 逃跑。 而此类诈骗主要针对50-60岁、互联网经验不多的中老年人。 他们用“高收入”和传销属性来洗脑。 方法其实很简单,重点就在一个“骗”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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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案例是一个从公司注册、研发平台、招聘员工到晋升的全链条服务诈骗案。 这类骗局针对的是有一定互联网和投资经验的人,尤其是股票爱好者。 他们假扮证券推销员,在微信、QQ上向客户推荐“股评师”,然后分析股票知识,获取客户信任。 随后,他又以股市为诱饵,谎称投资“数字货币”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诱导客户投资该公司开发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这种骗术比较高级,但有一点是它所有的业务都是“假的”,“数字货币”也是一个虚构的概念。

案例4与案例3有相似之处买卖比特币被定其他诈骗罪,同样是一个假“数字货币”平台,但结合了案例1、2的“传销”性质的线上线下推广方式,与案例3不同的是fakes是一个“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平台,也可以接受以太坊、柚子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的一币兑换,兑换成人民币在平台进行充值投资。 这种类型的欺诈针对的是具有一定加密货币投资经验的人。 他们通常热衷于关注一些新兴的数字资产项目,通过伪装成正规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来获取投资者的信任。 由于比特币等主流“数字货币”市场本身价格就不稳定,很容易造成人们的心理落差。 此类欺诈平台的高额稳定收益成为投资者炒作的渠道。

案例5在投资平台上也与案例4类似。 还通过打造网站、APP等投资平台,吸引客户投资,获得高额回报。 还与“洗钱”团伙合作,洗钱流转诈骗资金,如买卖“数字货币”等匿名资产,将资金转移到境外。 此类诈骗没有特定目标,但作案手段较为先进,通过买卖数字货币进行洗钱,公安机关难以追查。

“数字货币”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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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是电子货币形式的替代货币。 国际清算银行 (BIS) 将数字货币定义为以数字形式表示的资产。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欧洲银行的定义,数字货币可分为“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加密货币”。

电子货币是指政府发行或监管认可的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如支付宝和微信中的余额; 狭义的虚拟货币由开发者控制和创造,在特定的社区中获得价值,如Q币、魔兽世界金币等; 加密货币是一种交易媒介,它利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并控制交易单位的创建,例如比特币和以太坊。 广义的虚拟货币实际上包括所谓的电子货币和加密货币。

上述案例几乎都以“数字货币”为关键词吸引投资者购买,但目前的“数字货币”多指“加密货币”。 案例中的“数字货币”具体指的是什么? 按照币圈对加密货币的说法,如果做一个不太严格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1、传销币和空气币。 典型的打着“数字货币”幌子进行诈骗和传销的工具,或者是在没有任何应用场景的情况下进行投机和套现的手段。 事实上,这类所谓的“数字货币”与区块链、物联网技术等没有任何关系,都是骗子通过互联网手段包装的产品。 案例1和案例2中的“中国物联网数字货币”概念是一种传销币,案例3中的“数字货币”可以说是空气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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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流币和山寨币。 顾名思义,主流币是被主流认可并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加密货币。 目前,它们主要是指那些在数字货币交易市场中排名靠前的加密货币。 事实上,所谓的山寨币是相对于主流货币而言的。 比如现在绝对主流的莱特币,当年就是山寨币之王。 因此,在加密货币诞生之初,可以说除了比特币之外的所有币种都是山寨币。 案例4中,骗子将受骗人的数字货币资产骗取到其虚假交易平台进行投资,然后卖出获利。 案例5中,洗钱团伙通过买卖数字货币进行资产转移洗钱。 这里的“数字货币”主要是指主流货币和山寨币。

我们目前关注和讨论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DCEP,全称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是数字货币和电子支付的结合)与现金具有完全相同的功能属性,但它只是一种数字形式。 因此,DCEP与其他数字货币有着根本的区别,其区别主要体现在:

1、发行主体不同。 DCEP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主权货币,具有国家主权背书和无限法偿。 但是买卖比特币被定其他诈骗罪,像比特币这样的主流加密货币没有明确的发行人和信用背书,不是法定货币。

2、价值保证不同。 由于DCEP是国家发行的,用于替代M0,与人民币1:1兑换,因此具有最高的价值保障系数。 比特币的虚拟货币不与法定货币挂钩,其价值波动剧烈。 其他非对称锚定的主流货币,大多不受国家监管。 虽然它们比其他虚拟货币更稳定,但它们没有高价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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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心化程度不同。 DCEP 采用中心化管理模式,不同于 Libra 或大多数由去中心化委员会管理的去中心化加密货币。 央行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也是主权货币存在的意义所在。 这一点的存在使得DCEP具有合法补偿和稳定的币值,同时可以实现央行对货币的宏观审慎和调控。

事实上,在笔者看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本质上从未被认为是货币。 它们不具备价值衡量的功能,更多的是一种数字资产。

结语

总而言之,数字货币的问题非常复杂,普通人很容易因为术语和称谓的关系而混淆。 从货币发展的历史来看,从贝壳到金银再到纸币,货币载体发生了很多变化。 现在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逐渐向数字货币发展是必然趋势。

DCEP是法定货币这一事实是区别于大多数数字货币的关键。 因此,消费者在接受新兴支付方式和货币载体的同时应保持警惕。 加以辨别,自觉识别打着数字货币旗号的骗局,防止被不法分子洗脑上当受骗。